• 请问在商品房预约合同里规定交房义务有效吗?商品房预约合同怎么样?
  • 提问者:独孤玫瑰② 阅读:805 时间:2019-02-25 09:2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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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5条答案

回答数:66   被采纳:0 2019-02-25 10:13:52

既购房合同约定内容要律效力

回答数:65   被采纳:0 2019-02-25 10:09:37

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当事人双方围绕“所签订的《认房协议》的性质是预约合同还是本约合同、谁违约及相应的责任承担等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辩论。经合议庭合议后,认为上诉人某房地产公司不能举出相应证据证明其上诉理由,而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回答数:59   被采纳:0 2019-02-25 10:06:07

商品房预售合同主要围绕以下事宜进行维权: 1、开发商的开发经营资格必须合法。就是开发商必须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规定的业务范围进行开发的; 2、开发建设的手续必须合法。开发项目必须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3、经营行为合法。现房销售除上述条件外必须经过验收合格,项目道路、给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和绿化等配套建设已经完成或者已经确定完成日期,落实了拆迁安置,落实了物业管理,并且按规定向房地产管理部门验核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期房预售除上述条件外还必须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4、在签订合同时,一是要选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该合同文本内容比较全,并且规范;二是注意把开发商承诺的内容写进合同。 5、如果你买的是住宅,在交房时,要向开发商索取《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 6、办房地产权证时应该注意: 产权面积和合同面积是否相同,如果不同,可以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处理,另外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后,还要办《土地使用权证》。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你。

回答数:84   被采纳:0 2019-02-25 10:02:59

首先,你的纠纷具体是什么纠纷,和谁产生纠纷,有没有协商解决的可能,若能协商的最好协商解决,以免讼累。协商不成的,去法院要求了立案,带上你的合同、你的身份证,还要知道对方的情况,对方是个人的要对方的个人信息,对方是单位的要知道单位的全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等信息。你要告的是开发商的话,这些信息商品房预售合同里都有的。 写一份起诉状就可以去立案了,明确写明你的诉讼请求,立案成功后需预缴纳诉讼费。 现在一般都要诉前调解的,因此还要经过法院调解,如果调解不成的,再正式立案,然后等正式开庭传票。

回答数:70   被采纳:0 2019-02-25 09:58:14

处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采用不同的方法。 (一)逾期交付房屋纠纷。逾期交房是非常普遍的现象,造成逾期交房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开发商本身怠于履行的因素,也有行政主管机关强制变更规划、采用新型配套设施等开发商不能控制的原因。不管什么原因,只要不构成不可抗力,卖方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权属证书缺失引发的纠纷。买房人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取得房产证的原因比较复杂,如开发商土地使用手续不合法,开发商未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开发商违章建房等。在此种情况下,买房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向出卖人主张违约责任等。 (三)一房二卖纠纷。由于两份合同涉及的标的为同一房屋,而开发商已将房屋交付给其中一份合同的相对人,该违约行为致使另一份合同的相对人与开发商之间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请求开发商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消法》已经确立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原则,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实践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实际情况,在《解释》的第8条、第9条中明确规定了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因出卖人恶意违约和欺诈,致使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的,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五种情形:一是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是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俗称“一房二卖”);三是订立合同时,出卖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上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人 四是在订立合同时,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五是订立合同时,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由上述五种情形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时,买受人除可申请出卖人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这些规定将有利于有效制裁和遏制欺诈、恶意违约等摒弃诚实信用原则、严重损害市场交易安全的行为,维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诚信制度的确立。 (四)房屋质量纠纷。此类纠纷包括商品房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交付使用后经检验确属不合格,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等情形,买房人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并要求出卖人承担赔偿损失等。对于买房人来说,在接收房屋时一定要查验开发商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书、工程质量保证书和房屋使用说明书,并对交付的房屋进行验收。 (五)房屋面积误差纠纷。买卖双方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如合同未作约定的,则按以下原则处理: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按实际面积结算房屋价款;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房人有权退房。买房人要求退房的,开发商应当在买房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是内将买房人已经支付的房屋价款退还给买房人,同时支付已付房款利息。买房人不退房,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开发商承担,产权归买房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含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房人的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面积*100%。但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它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开发商应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因上述原因的规划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当事人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发生了上述情况,买受人除了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外,对于开发商既构成根本违约,又构成欺诈情况的,买受人还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即购房者可以要回双倍的已付购房款、利息和损害赔偿金。 以上就是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常见的纠纷,面对纠纷,处于弱势地位的买房人为了能顺利接受房屋,往往有意无意地忽略了法律对于自己的保护,从而导致利益严重受损。在此,提示买房人,如果遭遇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可以不用忍气吞声,用法律武器积极维权,争取自己应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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