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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数:60   被采纳:0 2019-02-18 15:36:03

商品房交房的基本流程:  1、看门窗是否开合顺畅、方便锁闭,配套钥匙是否能快速打开门,看门是否存在变形,把手等是否有破损情况,窗户配套纱窗质量是否合格。业主自备电池,给防盗门的门铃装上电池,看门铃是否正常响动。  2、屋顶、墙面、窗边、门边是否存在渗水漏雨现象,注意看这些地方有没有黄色污渍,如果有,就说明房屋可能存在渗水漏雨的问题。  3、业主用小锤敲打房屋的墙面和地面,看其是否会出现开裂或空鼓现象,如果有,就要记录在表格上,之后要求开发商解决。  4、业主需自带个插座小灯,在验房时将其插在电路插孔中,检查插孔是否正常有电,看插座小灯是否亮起,并看看所有的灯座是否正常有电;在插上小灯的时候,业主需检查看闭合开关箱内对应的分路电闸,以及总开关箱里的各分路电闸是否运转正常。  5、仔细看厨房和卫生间的烟道是否有堵塞现象,可以现场点燃一些携带的废纸,看烟气是否能从排烟口正常排出。  6、在检查下水道是否通畅的时候,业主可以用塑料袋装满水,快速的倒向房屋内的各个地漏、下水,看水是否能快速流进下水道。  7、进行防水检查,在卫生间周围用塑料袋所装的沙子围住,堵住卫生间的各下水口,往卫生间注上不低于2cm的水,24小时之后看楼下是否有漏水现象,如果没有,就说明房屋的防水还是很成功的。  8、记录好房屋内各水表、电表、气表的数字,这样以后交费时业主可做到心里有数。

回答数:57   被采纳:0 2019-02-18 15:32:45

许多开发商或物业公司,从自身利益或工作便利角度出发来安排交房流程,这样可能会给购房人办理入住收房手续带来一些不便,或觉得有点吃亏。但这不会影响他的基本权益。例如签完字后发现层高不对,尽管你已经签下了“房屋层高与合同约定相符”认定。但若事后诉诸法律,购房人仍然可以维权。因为它不同于“玻璃被敲碎”,分不清谁的责任,层高是不能被抹杀的事实。购房人可以说,我原来不懂也没把握能确认层高有问题,所以先签了字。但事后请教了专业人士,确认它不符合合同约定。法院可以委派专业机构复核。这不就维权了?顺带提醒:层高靠“看”来判定是不准的。要用尺量,而且尺量得的是“净高”,还要加上楼板的厚度才能得出实际“中心层高”。这样的层高才是行业约定的或是合同所指的层高。

回答数:61   被采纳:0 2019-02-18 15:27: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 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和下列要求进行综合验收:  (一)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  (二)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  (三)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四)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  (五)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  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验收。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第四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第四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第七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八条 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中规定的各项工作内容,达到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  (二)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规定的要求,并经质量监督机构核定为合格或优良;  (三)工程所用的设备和主要建筑材料、构件应具有产品质量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和技术标准规定必要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具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竣工图,已办理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有关手续;  (五)已签署工程保修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  (一)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三)公众聚集的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者开业的。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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